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是具備相應資質獨立的第三方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工程監理合同,從技術和管理的角度,對委托方信息系統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和投資進行監控、協調和咨詢服務,確保工程項目能夠高效、經濟、按期地實現用戶的預計建設目標。
我國信息產業部2002年12月15日發布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中第三條規定,信息系統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設中的信息網絡系統、信息資源系統、信息應用系統的新建、升級、改造工程。
ERP作為信息應用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已有20多年的應用歷史,但其成功率卻一直不高。多年來,我國的學術界和企業界一直都在分析和探討其失敗原因,尋求問題的解決途徑,并從管理咨詢、業務流程重組(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BPR)等方面提出了許多解決思路和方案,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效果也不盡人意。
ERP工程不同于建筑工程,有著明顯的個性化特點,要真正發揮ERP工程監理的作用,解決ERP成功率不高的問題,首先必須充分認識到ERP工程與建筑工程的差異性,并按照ERP工程的特點建立相應的監理機制和實施模式,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發揮ERP工程監理的積極作用,確保ERP工程項目的成功實現。本文試圖從分析ERP項目的特點出發,探討ERP工程監理的有關問題。
ERP工程監理的特點
ERP項目的特點
1)對象的非物質性
建設工程的對象一般是有形的物質形態,如樓宇、廠房、設備、生產線或辦公裝置等固定資產,通過一段時期的土建或設備安裝、調試后,可形成使用或生產能力,發揮效益。
ERP項目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個管理應用系統,盡管它要依托計算機和網絡等物質化的硬件平臺,但其實施對象主要是人及業務流程等非物質形態,需要重構企業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并需將先進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潛移默化到人的行為規范和業務流程中。
2)項目的復雜性
建筑工程建設主要是設計、實施、驗收等作業過程,它涉及的范圍、人員、過程等比較固化,相對單一; ERP項目雖然也有設計、實施、驗收等作業過程,但實施過程極為復雜,主要表現為:
—— 范圍的復雜性。它不僅牽涉到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子公司、各分廠的產供銷,人財物等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甚至還需將供應商、客戶、分銷商、運輸商等外部資源納入到企業的供需鏈管理系統中。
—— 人員的復雜性。企業內部涉及到計算機人員、管理人員、車間操作人員、高層領導等;企業外部涉及到軟件商、管理咨詢機構或技術依托單位的軟、硬件工程師、管理咨詢顧問和實施顧問等。在這復雜的人員結構中,需要企業的內、外部相關人員相互協調,積極配合,形成一個有效的實施團隊鏈。
—— 過程的復雜性。ERP工程的建設過程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準備、項目實施、系統完善四大階段。每個實施階段又包括一系列實施步驟。整個實施過程均有著嚴格的實施規范及關鍵技術。
—— 技術的復雜性。ERP項目是一個涉及多學科、多技術和多領域的復雜的信息系統。組織實施ERP系統需綜合運用計算機軟硬件、系統工程、管理理論、項目管理、工業過程控制等多方面的技術和知識,需要實施人員具備良好的綜合技術素質和項目實施經驗。
3)項目風險程度大
就ERP軟件本身而言,它提供的只是一通用的管理模式,而它所面對的卻是不同的應用行業、不同的生產模式、不同的個性化管理方式,本身就潛藏著很大的風險性。就ERP工程實施而言,整個實施過程均存在著不同的風險性。如:項目規劃和設計不合理,軟件選擇不恰當,咨詢或實施力量和行業經驗不足;實施過程控制不嚴格,階段成果未達標;流程設計缺乏有效的控制環節等均會造成項目實施中斷或失敗。
4)實施時間跨度大
一個完整的ERP工程實施至少需要二——三年的周期。系統上線后并不標志著項目已完全實施成功,因為新系統改變了以往的管理模式和運作方式,所以仍需要有一個較長的磨合、調整和完善過程。
5)目標和成果難以量化
其主要原因在于:①建設方在項目實施前普遍缺乏一套可行、量化的應用目標體系,在實施中又往往會隨著認識的不斷提高而產生需求的不斷變更,造成實際需求與合同要求偏差較大;②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取決于多方面的因素,而這些因素又是相互影響和制約的,很難直接對ERP工程的效果加以量化評定。
ERP工程監理的特點
ERP工程監理的特點是由ERP項目的特點所決定的,其主要特點如下:
1)監理的全過程特點
根據ERP項目的實施特點,ERP工程監理的范圍應覆蓋立項設計、項目實施、系統完善全過程,并需要對每個實施階段和實施步驟的質量、進度、費用進行監督和管理,控制偏離,協調爭議,確保工程項目及資源投入能夠實現建設方預期的實施目標和實施計劃。
2)監理的雙重性特點
由于ERP項目是建設方對自身管理進行變革的應用系統,使得建設方具有既是項目的所有者,又是項目核心主體的雙重身份,項目的工作量很大一部分必須依靠建設方自身力量去完成。為保證項目受控,ERP工程監理除了對承建方進行監控外,還必須對建設方的有關實施行為進行監控,監理具有雙重性。
3)監理的預防性特點
ERP項目是一項高風險的系統工程。因此,ERP工程監理應能及時發現已經發生或預警潛在的風險問題。對已發生的風險問題,應能分析原因,分清責任,處理爭議,糾正偏離;對潛在的風險問題,應能預先制定防范措施,減少項目的風險性。
4)監理的咨詢性特點
國外企業在實施ERP項目時很重視管理咨詢的作用,由第三方管理咨詢機構對項目的設計、實施提供咨詢服務,設計和實施一般是分離的。而我國很多建設方對管理咨詢的作用認識不足,項目的設計和實施一般都是軟件商所提供。在沒有管理咨詢機構參與的情況下,更需要監理機構為承建方提供全過程、全方位的咨詢服務,提供有價值的建議或指導意見。既使對具有管理咨詢機構參與的ERP工程,仍需要監理機構從第三方立場出發,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偏離加以甄別,產生的爭議給予仲裁,提供包含咨詢的監理服務。
5)目標的動態性特點
建設方需求目標的不明確性,以及實施過程中需求的變動性,使得ERP項目的實施過程往往是一個實施目標不斷調整、變動的過程,這就要求ERP工程監理能夠適應項目需求目標的動態管理。
ERP工程監理存在的問題
1)缺乏對ERP工程監理的社會認同
目前,我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已將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提到了重要的議程,信息產業部也相繼發布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它對規范信息系統工程的監理行為,推動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目前ERP建設單位卻對監理的作用、地位以及如何引進監理機制,發揮監理的監控作用認識不足,對于已實施ERP工程監理的少數企業,據說效果也不理想,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主要還是局限于電子政務工程和網絡工程建設等方面,缺乏企業界的普遍認同和引入。
2)缺乏適應ERP工程特點的監理體系
ERP工程監理尚未具備法律強制性的標準,形成公認的法律準則,用于指導ERP工程監理工作,同時缺乏相應的措施來保證ERP工程監理的制度化。監理的運行機制主要還是采用建筑行業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盡管ERP工程與建筑工程監理的目的與作用是一致的,但在監理的對象、性質、內容等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如何根據ERP項目特點建立完善的監理體系是目前需要進一步分析、研究和解決的重要問題。
3)缺乏適應ERP工程的監理隊伍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產業,從目前有些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公司的人員現狀來看,了解和熟悉ERP工程技術的人才不多,缺乏適應ERP項目特點的監理工程師,缺少對ERP工程監理特性的理解和把握以及對監理過程中可操作性的動態監控手段和能力,監理公司的人員素質與監理對象的技術要求存在著較大差距。
4)缺乏規范化的ERP軟件市場
目前國產管理應用軟件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①真正意義上的ERP軟件。即按照ERP原理、定義、處理邏輯、功能結構打造的管理信息系統;②專業的MIS系統。即面向管理職能、模擬現行人工管理和生產方式而編制的管理軟件;③“財務ERP”。即由財務管理職能,向供應、銷售、庫存等管理業務的延伸,其實質也就是財務電算化的擴展。三類軟件有著質的區別,有的根本不能稱之為ERP軟件。
ERP軟件市場缺乏規范化還表現為:①有的軟件商(或代理商)明明知道其軟件功能不符合用戶的制造特點和個性化需求,仍從自身的眼前商業利益出發,推銷自己(或代理)的產品;②更有甚者打著幾萬元售價的ERP軟件誤導企業,造成ERP市場的混亂。
ERP軟件市場的不規范,是導致我國ERP成功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同時也將給ERP工程監理的正常發展帶來一定的負面作用。
5)缺乏科學的ERP績效評價體系
通過定量計算、定性分析和客觀公正的評價,可從不同的角度科學地反映ERP的應用績效,有利于提高企業的ERP應用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時對建立和完善ERP工程監理的績效評價體系也是至關重要的。盡管目前國際上和我國都推出了許多考評指標和方法,但這些指標和方法至今也還不成為國際標準,形成一個完整的績效評價體系,同時其可其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和提高。因此,國內有必要就此課題開展深入、廣泛的討論和研究,并將此問題落到實處。
ERP工程監理的有關建議
1)創建良好的監理生態環境
社會環境:加大宣傳力度,促使廣大企業和應用人員充分認識到建立ERP工程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使監理的價值被社會所認可,形成一種普遍接受的委托管理機制。
法律環境:制定科學而又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規,形成公認的法律準則,規范ERP工程監理的商業行為,同時還應確保監理真正具有必要的監督和制約權。
政策環境:采取相交措施,使ERP工程監理制度化。例如:①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實施監理的ERP項目給予必要的支持(如立項、資金等);②要求具有一定規模的ERP工程(特別是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必須接受監理;③將監理制度納入考察信息化建設體系是否完善的因素序列中,以提高ERP工程監理的覆蓋率。
2)完善ERP工程監理規范
按照ERP項目特點建立相應的監理標準,以規范ERP工程監理的范圍、內容、程序、方法、收費標準以及運行機制等。
ERP工程監理標準的制定:①應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組織企業、軟件商,管理咨機構、監理公司、行業協會等方面具有實踐經驗的專家共同制訂;②要確保標準在實際運用中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3)嚴格資質和資格的認證
監理工程師是以專家身份對ERP項目進行監控,監理人員的綜合素質與監理質量的優劣息息相關,因此,必須嚴格監理公司和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和資格認證:①ERP工程監理公司應按照高智能、智力密集型原則組建,技術人員結構應體現以管理專家為主,IT專家為輔的不同專家之間的優化組合;②ERP監理工程師必須具有很好的IT技術,豐富的工程經驗和監理技能等,同時還需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4)凈化我國ERP軟件市場
凈化我國目前混亂的ERP軟件市場,能否采取以下主要措施:①制定可操作性的ERP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②建立ERP產品認證制度等。
5)建立科學的ERP工程監理評價體系
①其前提條件是建設方在工程實施前必須制訂一個明確、量化的應用目標,使ERP工程監理質量達到可測量性和可分析性;②還應體現全過程監理的特點,即不僅僅是針對項目的最終評價,更重要的是要根據項目實施的各個階段,制定相應的階段和過程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這也是確保ERP工程監理規范性和項目成功實施的重要保障。
6)推行監理責任保險制度
目前,監理公司遵循的是國際咨詢行業通行的“不按成功取酬”慣例,這顯然對被監理的企業是不利的,因此,在強調監理具有監督和制約權力的同時,還應強調監理的必要責任。一方面,在監理規范里面應體現對違規責任的處罰;另一方面,考慮到ERP項目的特殊性,監理公司和監理工程師將承擔比其它類型工程項目更大的責任風險,能否引入國外發達國家推行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這個問題可進行廣泛地探討。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目前還是一個新生事物,無論是在理論研究上,還是在實踐上,都還處于一個探索和起步階段。隨著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推廣應用,相應的ERP工程監理機制和監理技術也會隨之不斷完善,上述存在的有關問題最終將會逐步被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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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論信息系統工程——ERP項目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