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概念及其產生背景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是近一兩年來新出現的概念,它是我國在借鑒國內外相關行業的經驗,尤其是國內自80年代末以來在建筑行業推行并已相對成熟的監理制而設立的一個新興行業。所謂“信息系統工程”主要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設中的信息網絡系統、信息資源系統、信息應用系統的新建、升級、改造工程”,其中涉及了三種系統,其共同特點是均以信息技術(IT)為主要手段,因此,也有人將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簡稱為IT監理。近年來,信息技術發展迅速,并被日益廣泛而深人地應用于社會生產生活諸多領域,信息化建設的浪潮席卷了各行各業:一方面,無論是從微觀還是從宏觀來看,社會對于信息化工程建設的投入都有很大增長,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已經成為基礎設施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各類信息系統已經成為政府、企業、組織等機構提高效率、增加效益、降低運營成本、改善服務質量、更好實現自身目標的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此背景下,信息系統工程的建設成本和建設質量自然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焦點,但遺憾的是,在信息系統建設的實踐中,普遍存在著工期延長、成本增加、質量難以保證、用戶與承建廠商的矛盾糾紛不斷等現象,同時,對于不少已建成的系統來說,要進行維護十分困難且代價極高,甚至有一些系統剛建成便面臨被淘汰的命運。類似的問題在國外也存在。分析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除了相關技術更新進步太快、項目可重復性較弱等與信息系統自身特點有關的因素外,在系統建設過程中缺乏工程化的管理和控制也是一個重要原因。由于信息系統的技術含量較高,其建立一般需要較多的研究與開發工作,因而在很多情況下,信息系統工程的建設或多或少地被賦予了實驗室色彩,常常被作為科研項目來完成,這與其作為工程所應遵循的實用性、規范性、可預見性、可控性等原則相背離,因此,必須在信息系統工程的建設中引入工程化管理的思想和機制,對系統建設全過程實施有效的監控,而監理制正是構成這種機制的重要一環。
二.我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監理制的正式實行始于上世紀80年代末,如今,這一制度在建筑等行業已發展得比較成熟,而在信息系統工程領域,監理制的起步則要晚得多。2002年12月,信息產業部頒布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隨后又于2003年年初頒布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標志著該項制度正式開始在全國范圍實行。作為~個新生事物,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在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技術標準等許多方面還未形成完整的體系,需要進一步的建設和完善,而且,由于信息系統工程自身的特點以及國內外所采用的體制的不同,對于我國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而言,既不可照搬國內已有的其他行業的監理制,也不可完全模仿國外實行的“咨詢”、審計之類的行業體系.而是應該在學習借鑒的基礎上,展開相關研究,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
三.發展我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應解決的幾個問題
1.應進一步明確監理的角色定位和業務內容
首先,監理和咨詢在業務范圍、責權劃分、風險分擔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區別,具體表現在:①咨詢業的服務內容十分廣泛,從中遠期戰略規劃到短期的營銷策略設計,從面向企業的全局性問題的解決到針對某個部門或特定項目的決策顧問,咨詢機構都可提供服務,而監理作為工程建設中的一方,其服務僅限于與具瘁工程項目有關的方面.因此業務范圍相對較窄,但業務介入程度卻比前者深。②監理機構對其客戶在信息系統建設過程中的行為(包括針對第三方,即針對承建方的行為)有一定強制性約束力,麗咨詢機構與其客戶之間盡管也存在著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但僅針對其相互之間的行為而言,作用范圍十分有限,且強制性較小。③監理機構對其客戶在信息系統建設過程中的風險有明確的分擔義務,而咨詢機構目前則較少承擔這類責任。與此同時,也應認識到,監理與咨詢在業務上存在交叉部分,換言之,監理業務中應包含部分咨詢性質的工作,特別是在項目開發的前期,即用戶需求分析和系統設計階段。在建筑行業,這個階段的工作一般由專門的設計部門依照嚴格的設計規范進行,之后,再將設計方案以圖紙、文件等形式移交給另外的承建單位來實現。由于信息系統的特殊性,當前在信息系統工程中很少采用這樣的方式,承包商通常還要在用戶的配合下,承擔需求分析、系統設計等前期工作。但就在這一環節,由于用戶對信息技術的知識有限,對新系統的功能、性能等缺乏必要麗適當的想象,而開發商又對用戶的業務缺乏足夠的了解,且往往在急于簽訂合同的動機驅使下,不愿認真深入地開展這一階段的工作,從而導致許多系統在需求不夠細致明確,設計存在問題的情況下匆匆進入實施階段,遺憾的是,實踐證明,在信息系統的建設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時間越遲,所需付出的代價越高,項目失敗的風險也越大,因此,在建設前期的這種“二元制”模式給工程的順利實施帶來了很大的隱患,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作為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的專業機構,同時又是對項目成敗負有明確責任的“第三方”,其對這一階段工作的及早介入,必然能夠對避免前述狀況、保證工作質量起到促進作用,同時,也有利于減少用戶和承建方之間的矛盾糾紛,有利于監理在后期對雙方的公平監督。因此.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業務活動應該是始自系統需求分析階段,終于系統試運行結束后的最后驗收.其業務內容則不僅涵蓋了系統實施階段對質量、進度和費用的監督控制以及組織測試驗收等工作,還應包括幫助用戶明確系統目標及需求、協助起草招標文件及評標、審查系統設計階段成果。
2.加快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
(1)抓緊建立一套合理而有效的風險分擔杌制。引入監理制的一個重要目的是通過作為第三方的監理對工程質量、進度及投資的監督.約束各方行為,規避系統建設風險。要真正實現這一目標,關鍵在于將風險的承擔者由原來的兩方變為三方,即應將部分風險合理地轉由監理方分擔,只有這樣才能激勵監理方更好地履行職責,發揮作用.降低工程整體風險。這項工作的難點在于如何保證風險分擔比例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如果監理所分擔風險的比例過低.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激勵作用,如果這一比例過高,勢必又將挫傷監理的工作積極性,而且當這種風險超過了監理的自身承擔能力時,將導致這一機制的作用降低甚至完全失效。因此,應加緊對這一問題進行總結和研究,并以法律或法規的形式作出明確規定。
(2)盡快完善現有的市場準入制度。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作為一個高技術領域的行業,要想很好地發揮作用,其從業機構在人才、技術、資金等方面均需具備足夠的實力儲備,因此,在該行業設立一個嚴格的市場準入標準是十分必要的。日前,信息產業部已就此頒布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兩個文件,但在某些方面標準過低,如對監理工程師在從業經歷方面要求“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二年以上從事信息系統工程設計、實施、監理工作經歷;或者具有大專學歷、四年以上從事信息系統工程設計、實施、監理工作經歷”,而事實證明,僅有這樣的經歷所積累的經驗是遠不能勝任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這一工作需要的。另一方面,現行的某些標準(如對申請機構的單位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過于模糊,可簏導致資質評審與審批活動公正性的喪失,從而影響該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盡快完善現有市場準入(資質管理)制度,提高所定標準的科學性、客觀性、可操作性也是當前法律法規建設的一個緊迫任務。
3.培育健康、成熟的監理市場,促進國內監理企業的成長壯大
(1)應制定統一、合理的監理費用計取標準。目前,在《規定》中并沒有就此給出統一、明確的數額,只是要求“監理費用計取標準應當結合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特點,由雙方協商確定!庇捎谛畔⑾到y工程監理在作業規范、服務內容等方面尚無明確之規,這種方式在客觀上容易導致監理企業放松對服務質量的追求,轉而在收費上進行惡性競爭,其最終結果將是整個監理行業的混亂元序。為此,建議監理費用的計玻采取類似建筑行業的做法,即:按照與項目資金支出成相對固定比例的方式計取,且:④允許該比例有一個較小的浮動范圍;②對該比例按照外購、集成、硬件開發、軟件開發等不同的模式分別進行規定,對于同時包含了幾種性質的工作的項目,其監理費用可通過對監理任務的分解,采取分別計算再求總的方法。此外,還應通過大力的宣傳,推動人們(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更新思想,改變那種認為監理的成本為零或僅是人員工資支出的觀念,使監理費用維持在一個比較合理的水平,以促使監理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并保證監理工程師隊伍較高的整體素質。
(2)積極促進針對企業信息系統工程的監理市場早日形成。目前,國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對象基本上都是由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等機構建設的項目,這些項目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撥款,因此被強制性要求實行監理,而對以企業為建設單位的這部分監理市場則鮮有動作。事實上,隨著ERP(企業資源計劃)、電子商務等的逐漸興起,企業對于信息系統的投入和依賴都有大幅增加,其在整個信息系統市場上的比重已大大超過政府和事業單位,因此,這部分監理市場具有極大的發展空間。同時,由于企業建設信息系統的資金來源一般為自籌,他們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度、費用的關注程度總體上較政府、事業單位的關注程度高,這就決定了:一方面,作為建設方的企業自身更為迫切地需要專業的監理機構的服務,另一方面,企業用戶對于監理工作的要求也更加嚴格。因此,可以推斷,企業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必將促進整個IT監理行業的健康成長和繁榮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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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關于我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發展的探討